發布時間:
公司部分員工性質為與外部勞務公司簽訂勞務合同,工資、社保、公積金、個稅都由勞務公司代扣代繳,公司將總額直接支付給勞務公司,此時公司如何賬務處理?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根據《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三條規定,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如果類似于上述提及的勞務派遣性質,且該部分員工均是由勞務公司發放工資,那么可以根據勞務公司給公司開具的發票直接作為“管理費用—勞務費”。
另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綜上所述,公司可以將支付給勞務公司的費用計入管理費用—勞務費,并且以勞務公司開具的發票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
回到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