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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稅函〔1998〕429號規定,如果企業因破產而注銷稅務登記的,期初尚未抵扣的已征稅款以及征稅后出現的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后不足抵扣部分(即留抵稅額),稅務機關不再退稅。
因此,因破產而注銷稅務登記的企業其賬面上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再退還。
相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破產、倒閉、解散、停業后增值稅留抵稅額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429號)
對因破產、倒閉、解散、停業而注銷稅務登記的企業,其原有的留抵稅額的處理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288號)已明確法規:納稅人破產、倒閉、解散、停業后,其期初存貨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稅款,以及征稅后出現的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后不足抵扣部分(即留抵稅額),稅務機關不再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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